本報訊(記者 陳琳)他叫澤澤(小名),是名早產兒,患有頭顱血腫、呼吸衰竭等複雜病癥,5月4日晚,剛出生4天的他因病離世。離世後,他的父母卻被孩子的死亡證明難住了。
  家屬:孩子遺體在醫院,死亡證明開不出來
   5日晚7時許,記者在西電集團醫院住院部產科病房見到澤澤的母親於女士。她說,4月29日晚她出現胎膜早破後入住西電醫院,5月1日上午9時50分,孩子順產出生,當時哭了幾下,還睜開眼看了下她。由於是早產兒(懷孕剛滿36周),孩子被送入新生兒科住院治療,“5月2日下午5點,院方建議我們談話。”澤澤的父親朱先生拿出孩子的病歷說,“醫生搶救了兩個多小時後說,孩子頭部存在血腫,呼吸困難,建議轉院。”
   朱先生說,醫院讓他在轉院單上簽字後,就將娃送到西安市兒童醫院,當晚9時許,醫院給孩子下發了病危告知書。經過兩天搶救,孩子仍出現呼吸衰竭、新生兒肺炎、敗血症、腦損傷、頭顱血腫等一系列病情。“5月4日,醫生說若繼續搶救,費用比較高,而且可能留下腦癱等後遺症。”經過反覆考慮,朱先生一家選擇放棄治療。兒童醫院的出院材料顯示,患兒當時還有急促的呼吸。
   當日下午4時許,帶著孩子離開兒童醫院後,朱先生為了讓還在產房的妻子最後看一眼孩子,便將澤澤抱回西電醫院產科病房,“我看到時,孩子還有呼吸。”於女士說。“為了不讓妻子受刺激,我把孩子抱出病房,來到兒科辦公室,就在辦公室的桌上,孩子去世了。”朱先生說。
   4日晚8時許,澤澤去世後,朱先生趕回病房照看妻子,孩子的遺體留在兒科辦公室。“一名值班大夫兩次來問我孩子咋辦,我也不知道,後來他把孩子遺體抱到太平間。”朱先生說,“當晚我向院方提出給孩子開死亡證明,但大夫讓我們找社區開,可我家在藍田,社區不瞭解情況,不可能給我們開。”
   5日晚,朱先生的姨媽白女士說,西電醫院醫務部一名姓馬的幹事說,醫院無法給孩子開具死亡證明,只能找社區。我讓他開太平間的接收證明,他也不給開。
  醫院:沒經搶救證明無法開
   隨後,記者找到西電醫院兒科辦公室,值班的實習護士說,當事大夫不在,她不瞭解情況。醫院為何不能開具死亡證明?5日晚10時許,西電醫院外聯部負責人徐先生說:“根據醫院規定,如果沒有經過醫院搶救室搶救,醫生不能判斷病人的狀況,無法為其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於女士的孩子在5月2日從西電醫院轉院,醫生無法為其開具死亡醫學證明。”
   徐先生說,法律規定,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可以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4日晚,桃園路派出所民警也認為家屬應向居(村)委會開證明。”經過一天的奔走,昨日中午,澤澤的父親朱先生說,在西電醫院的協助下,他們已在桃園路附近租住地所在的社區居委會為孩子辦理了死亡證明。
  律師:這種情況適合轄區社區辦理
   像澤澤的這種情況,應該由哪一方開具死亡證明?陝西秦中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賈智敏認為,應由社區開具。根據去年國家衛計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中提到,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開具方式主要有4種情況:一是公民在醫療機構就醫或來院途中死亡的,應由該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開具死亡證明;二是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街道)衛生院負責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根據死亡申報材料、調查詢問結果併進行死因推斷之後,填寫《死亡調查記錄》及《死亡證》;三是如果醫療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如果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是正常死亡的,由負責救治或調查的執業醫師填寫《死亡證》;四是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機構出具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致死,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人為致死。
   賈智敏說,澤澤已從西電醫院轉院,又從兒童醫院辦理了放棄治療的離院手續,不屬於醫院救治的範圍,因此較適於第二種情形,即由轄區社區辦理。  (原標題:死亡證明上哪開 難住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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